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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转向林采云“被告林采云,被告王志豪与王民皆指称是你接刀後刺伤杨玉,且警方到场时你确实手持凶器。针对这部分犯罪事实,你有何意见?你是否认罪?” 林采云眼神闪烁,语气从惊魂未定转为尖锐“法官,我真的不知道……当时现场乱成那样。我只记得王志豪松手後,那把刀不知道为什麽就到了我手里。我正想往後退,却感觉背後被人重重推了一下!我整个人往前踉跄,手就这麽顺着力道撞了上去……对!一定是有人推我,说不定是王志豪故意推我的!这一切都是意外,我也是被陷害的!” 法官手指在案卷上轻敲,语气冰冷“林采云,你现在是在进行事实陈述。我再确认一次,针对起诉书所载的杀人未遂罪事实,你是否认罪?” 林采云低头,虚弱却坚持“我真的不知道……我是被害的……” 林采云的辩护律师邱建德举手示意“审判长,针对自诉事实,我方不认罪。 第一,被告手部接触刀柄纯属混乱中的反S动作,并无杀人实信。 第二,造成被害人受伤之刺击,系受外力推挤导致之不自主运动,在法律上不具备期待可能X,更不具备杀人罪之主观构成要件。 第三,被告林采云与被害人素无仇怨,绝无杀人动机。请法院审酌现场混乱程度,还我当事人清白。” “反对!” 陆承骏迅速起身,语气强势“审判长,针对第三辩护人所谓的不自主运动,我方保有关键影像证物,编号为证自一号。这份影像足以证实: 第一,被告王志豪确实有因己意中止之动作。 第二,被告王民当时并非误抓,而是具备明显指向X地将被害人拉至身前,并非无意自保。 第三,影像显示林采云於接刀後,具备完整、流畅且主动的刺击动作。 这份证据,将直接击碎被告林采云不自主运动的谎言!” 随後,法警将随身碟呈交法官。 陆承骏冷冷地抛下最後一句:“证据会说话,被告的身T记忆,远b她的说词诚实。” 邱建德拍桌起身,语气生y“审判长!我方强烈质疑该影像的证据能力。这份档案来源不明,其原始X、同一X皆未经确认。录影是否经过恶意剪接?其数位杂凑值是否与原件相符?在未经数位监识确认其完整X与真实X之前,这份影像仅属传闻证据,不具备证据资格,不应列入调查,更不得作为判断依据!” 法官抬手示意双方肃静“关於证据能力的争议,本院稍後会进行裁定。书记官,先将辩护人双方的异议要旨录案。”法官转向陆承骏“第一辩护人,这份影像的来源为何?你是否有原件可供核对?” 陆承骏神sE自若“审判长,第三辩护人的质疑并无根据。该影片来源的手机原件,案发第一时间已由警方依法扣押,并完成数位镜像存证,相关杂凑值均纪录於扣押笔录中,足以确保同一X与不可篡改X。该影像直接关联本案各被告的物理动态,对於厘清林采云所谓的被推与不自主运动至关重要。我方声请於审判期日进行慢速勘验,届时真相自明。” 邱建德语气依旧强y“即便影像真实,镜头远近与拍摄角度也会造成视觉误差。我方认为单凭二维影像无法断定被告之主观犯意。我方声请传唤该录影民众到庭,针对拍摄当下的视觉盲区进行说明。” 法官神情严肃“关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争议,本院先行载明。为确认该影像之关联X与调查必要X,法警,准备投影设备,当庭播放告证一号影像。书记官,请记录勘验要旨。” 法官:“书记官,针对被告王志豪主张之中止犯意,以及被告林采云抗辩之不自主运动,本庭先行收受此项影像证物,编号为告证一号。现当庭播放,以厘清其调查必要X。” 法庭灯光调暗,萤幕上影像开始运转。 影像内容:画面中,王志豪在看清杨玉脸孔後,五指张开,刀柄脱离其掌心,其身T具备明显後撤之惯X。此时,林采云的右手JiNg准接住下坠的刀柄。 书记官笔录注记:「影像显示被告林采云接刀时,手指有屈曲紧握之发力动作,随即右臂前伸,刀尖朝自诉人要害部位平刺。」 更致命的是,影片视角涵盖了林采云背後二公尺的范围空无一人。既无王民,更无王志豪,只有一片冰冷的空气。 影像定格在刺入的那一刻,法庭灯光重新亮起,陷入Si一般的寂静。 法官推了推眼镜,声音冰冷“被告林采云,影像显示你背後当时并没有人。你刚才所说的被人推了一下,推你的人在哪里?” 林采云脸sE惨白,双手颤抖“我……我……可能是我记错了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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